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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開公司節稅》 家庭主婦,要做生意~要將營利收入納入個人收入~如何節稅?
我原本是,每年都跟先生合併報稅
是用列舉扣除的方式
但今年有意思想要做網路生意~
因為剛開始~所以暫時不想使用公司登記或申請免開發票的小店鋪~
對方想要進我的貨物~但需要開收據或發票
想到一條是法律認可的方式~
就是今年暫時算在我的營收
我知道這樣很不划算~因為必須扣繳個人所得~
但如此一來我可以先拼一年,
看看方向如何~再做決定!
請問專家大大~
這樣明年我該還是跟先生合併?還是分開申報比較划算呢?
目前先生稅率不算低~
只撫養我跟兩位小孩~
感恩回答!
夫妻必須合併申報,無法分開申報。
經營網路生意:銷售貨物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,銷售勞務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,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。
若每月營業額超過上述標準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,僅是使用發票或收據要視平均每月營業額而定。
若平均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:使用收據、超過20萬元以上必須使用發票。
我們部落格有許多經營網拍的稅務說明,您可以參考看看。
因為個人所得的問題,必須了解全戶的所得情形,才有辦法告知您要如何申報會比較有利,只是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,不可分開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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