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開公司節稅》 關於公司報稅多報...該怎麼辦??

96年公司申報95年的稅...結果公司把我跟老公的所得都多報了... 每個月25000元加3000元的全勤=28000元...結果他卻報了我440000元....我老公報了520000元...有跟公司反應可是卻一直沒處理...所以也一直都沒繳...有打去國稅局問...他說可以檢舉公司...是真的嗎?? 假如檢舉的話就可以照我原本領多少錢繳嗎??(照原本領的錢算下來應該是不用繳稅)而不是照他虛報的數目繳嗎??需要上法院或有法律上的責任嗎??而且公司所給付的全勤也是算在所得裡嗎??因為整年度根本有時沒全勤沒領到那麼多的錢!!95年6月25日結婚的...那95年的申報就必須夫妻在一起申報嗎??夫妻結婚就一定要合併申報嗎??假如是...

因抄襲問題越來越嚴重,為阻止這種行為,暫時不提供法源依據,如有疑慮可參考之前回答的,以下的回答,是由您提供的資訊做以下的"合法的分析建議"(而實際情況,得看實際情形)
一、稅務解析
您可以先跟公司協調,如果公司還是不理的話,可參考下列分析,但是你的資訊中,有提到公司跟本不理你= =
1.公司因虛報薪資所得,為逃避營利事實所得稅,可依逃漏稅之金額處1~10倍罰鍰,所以國稅局告訴你可以提出檢舉。
2.而檢舉人,可因檢舉逃漏稅之裁罰金額,檢舉獎金,有20%檢舉奬金。
3.而檢舉後完成後,國稅局只會依你實際領取的金額更正所得後,就可以依你實際的領取金額,申報所得稅,就可以不用繳了。
4.所謂的責任,如果你的案件如果屬實,提出檢舉案件時,必須填寫檢舉書,必要時,會約談雙方,要求提供證明,誰說的對之類的記錄。
如果沒有提出檢舉被查獲,你可能會被以,稅捐稽徵法,第43條規定,幫助他人逃漏稅捐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。
要不要檢舉就看您自己了,選擇權在您手上。
5.公司的全勤獎金也屬於所得,在稅法上乃屬薪資所得,法源如下:
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
薪資所得:凡公、教、軍、警、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
之所得:
一、薪資所得之計算,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。
二、前項薪資包括:薪金、俸給、工資、津貼、歲費、獎金、紅利及各種補助費。但為雇主之目的,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、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,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,不在此限。
A:依照上列法源是要的,是屬於薪資所得。
6.納稅義務人結婚當年度,可以採各別申報或是合併申報,所以計算清楚,怎麼申報能少繳稅,這個才叫節稅囉!!而且是合法的!!
7.非結婚當年度,一般年度應採用合併申報,法源如下:
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
納稅義務人之配偶,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
扶養親屬,有前條各類所得者,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。納稅義務人主
體一經選定,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。
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,由納稅義務人合
併報繳。計算該稅額時,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
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;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
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,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
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。A:依照上列法源來看,基本上是採合併申報,但是也有例外不用合併申報。8.資訊中你提到95年度6月25日結婚,而95年度的所得是96年5/1~5/31日申報,而今天的日期是96/12/29日,申報日期早就過了。這點請您確定一下資訊是否有錯,我再補上回應。(因稅務要考量許多情況,如何幫您做出最好的處理方法,我必須了解實際情況才行哦!!
如果還有問題在提問我或寫信囉)
(稅務專業人士給您稅務專業方面的"合法的分析建議")

2007-12-29 10:13:21 補充:
我所回答的第8點~~你要想清楚呢~因為你的資訊有點亂,可以補充一下資訊嗎?

2007-12-30 07:50:57 補充:
對於您補充的資料做以下的分析
1.所謂的""免申報標準"公式如下(沒有所謂的免繳稅標準)
總合所得稅總額 - 免稅額 - 扣除額 = 綜合所得稅淨額 + 扣繳稅額
= 0 或 小於 0 (負數的意思)
綜合所得稅淨額,才會有免繳稅或退稅的金額,當然以你的例子公式如下:

2007-12-30 07:51:04 補充:
336000 - 77000 - 46000 - 78000 = 135000 -----綜合所得稅淨額
而135000以內淨額,是採用6%課稅級距
135000 * 6% = 8100 元--------->為 95年度申報之應納稅額
(因上述您為提到扣繳稅額,所以沒有減除扣繳稅額)
設:有2000元的扣繳稅額
8100 - 2000 = 6100 ---------->當95年度申報之應納稅額

2007-12-30 07:56:31 補充:
對於你補充資料中,有提到95年度(96年5/1-5/31日申報)未申報,是會被查獲,以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,處未申報被查獲罰所漏稅額3倍之罰款,法源如下:
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,而經稽徵機關調查,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,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,應照補徵稅額,處三倍以下之罰鍰。

2007-12-30 08:02:52 補充:
如果有到案說明,是罰所漏稅額之0.4倍(對於0.4倍,是其他法源)因資料補充不下,以超過3千字,所以無法提供。
當然被查獲的稅額 = 所漏稅金 + 利息 + 滯納金 + 怠報金
這樣加下來可是不少錢的勒,以你的8100本稅,如果多3倍的話
8100*3= 24300 ,而 8100 + 24300 = 32400元
也要3萬多,請您趕快去補申報吧!!

2007-12-30 08:09:27 補充:
對於補申報流程如下:
1.到戶籍地之國稅局,索取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書,填寫完畢後,繳納稅金(會罰利息),利息現在不高,大約罰幾十元,而不會罰罰鍰(3倍)
對於這個法源(無法提供,超3000字,正在刪字= =")
2.對於您如果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很遠的話,可以用郵寄的到該地國稅局,綜合所得稅課收,就行了。
3.或是到各地國稅局申報,當然國稅局還是會把非本局之業務,轉寄到該屬國稅局承辦。
4.不要跟我說,我跟別人說不一樣,只能說一句話。
5.法是保護懂法的人,絕非保護受害人。

2007-12-30 08:12:29 補充:
另外還有,對於你當95年度結婚,現在補申報一樣可以,採用夫妻當年度之分別申報或合並申報的方式來節稅。
請自己換算,最節稅的方式申報,才能對自己有力,(以上是合法方式)

如果還有其他問題,請補充。

2007-12-30 08:39:40 補充:
建議您下星期一,就去補申報,因只要(查獲)核定通知書寄到你家時,就會以查獲方式處理,會罰鍰的,而你現在補申報,只要多繳幾十元的利息,就趕快去吧!!免得通知書寄到您家 就要多繳2萬多的罰鍰......。

2007-12-30 21:55:39 補充:
補充資訊,對於免申報標準,95年度免稅額(77000或+標準扣除額46000) = 123000,此為當95年度全年所得未超過情形下是免申報的。
而有超過時,必須都要申報,只是有人把"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"78000 = 201000,有人認為不用申報,但是基於,申報方式,如果有超過,電腦自動會跳出檔案,然後就會發核定通知書(或公文),要求到案說明,然後你在去國稅局說明,說明完之後,就能結案,因為沒有應納稅額或是還到達免罰標準,所以不用罰,只是雖然不用繳,還是照規定來辦理吧!!免得還要請假到國稅局說明。

2007-12-30 22:10:45 補充:
至於"淨額",
0~370000課稅級距是6%,每張申報書後面都會有課稅級距,以此類推,還是看申報書比較清楚。
至於因沒有存留薪資袋的問題,可以先跟承辦人員協調後,在做處理,因為我不是承辦人員,還是建議你先檢舉,在跟承辦人員說明要補申報的事,因你有提出檢舉的案件,對於在調查中的案件可以先暫停處理,所以先檢舉在跟承辦人員說明你要補申報,該怎麼做囉!!

2007-12-30 22:11:03 補充:
在看該怎麼做囉!!= =

2007-12-30 22:24:50 補充:
丫忘了~~國稅局對於逃漏稅的案子非常喜歡逃漏稅的案子,對於怎麼證明實領薪資的問題,可以問問承辦人員,他一定會交你的拉!!
還有,
網路資訊僅供參考,絕非正確.........萬一出錯,受害者還是你自己囉!!
像你這次= =如果沒提問,你不就會被罰3倍.......倒沒的不是提供資訊者,而是你太相信資訊。搞不好我就是專門害人的有心人士.....哈哈
還是老話一句,法是保護懂法的人,絕非保護受害人。

2008-01-01 18:23:52 補充:
補充資訊4,
1.坊間確實有公司,對於比較沒有防備的員工會採用這種方式來虛增費用,因為公司在走法律漏洞,除非你想跟公司打官司,一般對於有心的公司,員工一般是打不嬴的,也捉住一般人請律師要花幾十萬,算準了員工不會打,都會自認倒沒吸收損失,所以你說會沒防範嗎?
2.像你目前這樣,就是我所說的上述情形,要嘛公司去更正薪資所得,要嘛就是自己認倒沒吸收損失,對於騙不騙人的事,就是因為薪資所得您確定沒領那麼多,卻被虛報薪資,但又提不出證據來,又怕負法律責任(這個其他法律,以超過我專業知識範圍,請教律師比較安心),要怎麼做就看您了。

2008-01-01 18:31:37 補充:
3.所謂的檢舉公司是否會開不下去,跟你本身沒有關係,有些公司因逃漏稅捐,被捉到後,故意把公司資產轉賣,讓公司無資產,相對的公司就會倒閉,所以公司會不會倒,是有很多情形的。
4.對於你本身提問的問題,因虛增費用,而公司會被補稅+罰鍰或罰金,這得看承辦人員查到他犯了什麼法,才能做判斷。
5.對於你的問題,基本上,要馬就是自己吃虧,要馬就是檢舉,這個就是現實社會唄!!對於我所提供的分析及建議,並非代表正確,而只是照你提供的資訊,做我實物上的分析給與建議。

2008-01-01 18:45:40 補充:
6.而你有一直補充資訊上來,而每次補充資訊上來時,可能就會推翻之前所給的建議分析,所以法條規法條,還得看各個案件實際情況,是否符合資格條件,才能適用該法源。
另外還是一句,法是保護懂法的人,絕非受害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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